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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也有“保密法”,量刑之重令人震惊!

本帖最后由 李白 于 2023-3-2 17:23 编辑

        保密法颁布30周年,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在这部法律之前,我国古代有哪些保密规定呢?

        先秦时期——最早的“保密法”
        早在夏商时期,我国就有了保密管理人员“祕祝”,“祕”即“秘”,《说文解字》将其解释为“神祕”,不可为外界探测之意。
        而《周礼·士师》中提及执法机关的“掌士之八成”,排第一的就是“邦汋”,又曰“邦谍”。经学家郑众解释说:“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汋者,斟汋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刺探尚书事。”也就是说,这部分法律规定是有关防窃密与反泄密的,堪称是有记载的最早的保密法律法规条文。

秦始皇教你管文件
        秦朝十分重视对涉密公文的控制与传递,出台若干法律加以规定,如最基础的公文收发,就有《行书律》规定:“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暮。”比现在一般登记还细致。且以秦律之严苛,在秦国或秦朝管不好文件很可能就一命呜呼了。

        汉:朝廷很生气  后果很严重
        汉律有漏泄罪(泄密罪),也有刺探尚书罪(窃密罪),处罚极其严厉。
        《汉书》记载:“淮阳王舅张博、魏君太守京房坐窥道诸侯王以邪意,漏泄省中语,博要斩,房弃市。”(泄密的两人均被酷刑处死。)“楚相宋登,坐漏泄省中语下狱,自杀。”“陈咸以坐漏泄省中语下狱,减死,髡为城旦。”(剃掉须发,带上刑具,服苦役。)失泄密后果之严重可见一斑。

        唐:法网恢恢  无处可逃
        唐代是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的一个高峰。《唐律》横空出世,而《唐律疏议·职制》规定了“事应密”的原则,确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涵义。

        涉密人员确定和管理:《旧唐书》中,记载“中书舍人”“中书侍郎”负责机密事务,而对这些涉密人员的管理要求亦比较严格:“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

        密级划分:《唐律》的密级分为“大事应密”和“非大事应密”,也是按照信息的重要性和泄露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大事应密者处绞刑,非大事应密者徒刑一年半,“漏泄于番国使者加一等”(向外国人泄密处罚更重)。
        责任划分:以“初传者”(最先泄露的人)为主要责任人,“传至者”为次要责任人,惩罚并不相同。在唐朝,就算你不知道自己传播的是涉密信息,也未必能逃脱处罚:“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者,勿论。”打得人半个月下不了床还是有可能的。

        此外,《杂律》规定“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即误发,视者各减二等;不视者不坐。”(偷看工作秘密,又打得半个月下不了床;敢偷看国家秘密,那就要流放或者徒刑了;不小心看到也要被处罚。)

        《卫禁律》规定“诸缘边城戍,由外奸内入,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防间谍不力受刑事处罚。)

        《擅兴律》规定“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被策反或策反他人窃取国家秘密,都是死路一条)

        明清:不光挨打 还要罚钱
        清承明律,无大不同。历史学家普遍认为,明清相关法律的立法水平均未超过《唐律》。
        不过,明朝除对泄密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在《大明律》中创设了经济处罚(停俸)的条款。
        清朝则开创了“密奏”制度,保管和传递使用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及至近代,随着局势动荡和政权变迁,保密相关法条也在不断推陈出新。但基本上对失泄密行为的惩罚都比较严格,轻者监禁,重者死刑。
可见,从古至今失泄密行为都是大罪,无论穿越到哪朝哪代,保密人的规矩纪律都不能丢!

来源:保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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