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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军评 | 一文了解最新军工资质(四证+涉密集成)!

李白 2023-12-21 14:40:16 发表于 保密科普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阅读模式 关闭右栏 0 205
军工资质是国家和军队为规范引导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建立的一种规范的准入制度,也是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通行证”或“门槛”。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申请流程不变。“两证合一”只是降低装备市场的准入门槛,并未降低对装备承制单位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应该说反而更高了。2018年12月,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印发了2018年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目录包括导弹武器与运载火箭等7大类共285项,更有利于带动创新创业中小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企参军的资质有哪些,申请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资质类别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01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是依据GJB9001《质量管理体要求》建立、实施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是在等同采用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军方参与质量体系管理、“六性”管理、外协外购质量控制、软件质量管理、技术状态管理、风险控制、生产工艺管理、 售后服务管理、质量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作为标准的一部分(楷体字部分),列在国家标准相应条款之后, 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条款。申请军队专用装备承制资格(A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承担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单位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单位;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按照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运行武装质量管理体系三个月以上,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6.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重点要求: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在保持国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突出了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特殊要求: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规定适用于承担军队装备及配套产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维修和服务任务的单位;
二是目标要求,着眼于满足未来一个时期(6年至10年)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需求,适应武器装备质量发展建设新形势,与武器装备法规建设协调一致,与各项质量管理国家军用标准有机衔接;
三是标准结构,在等同采用国标的基础上增加军队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特殊要求,将装备全员、全系统、全寿命、全特性质量管理要求融入标准之中;
四是管理理念,吸收国内外、军内外先进方法,创新管理理念、管理原则、体系架构、规范要素和应用实施, 突出质量管理新理念、新趋势、新特点;
五是内容要素,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强调健全和落实装备质量责任制;细化通用质量特性、软件工程化、风险管控、技术状态管理,关键过程控制以及实施技术归零和管理归零等要求,保持体系要求的先进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0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国家对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一级保密资格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

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注;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以上八条以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股地位不变。
以下企业不能申请:
1.有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的公司不能申请军工保密资质;
2.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超过20%的公司不能办理军工保密资质;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住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否则不能申请军工保密资质;
4.没有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产品的企业不能办理军工保密资质;
5.成立时间不到三年的企业,不能申请军工保密资质;
6.代理公司或经销商且不具备生产研发能力的企业不能申请军工保密资质。
提交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上一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5.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3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保密认定等级建议表如何开具?
1.建议表应由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含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部保密工作机构、总承包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者工信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其他部门或单位填写无效;
2.总承包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填写建议表的,应当补充提供能够体现总承包方地位的合同(经脱密处理)等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本建议表无效;
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出具的不同于本建议表格式的密级建议,与本建议表具有同等效力;
4.本建议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名称代号等信息涉密的,应当作脱密处理;
5.科研生产(办公)场所地址按照实际场地填写,有多处科研生产(办公)场所的,应逐一填写;
6.已(拟)承担多个项目任务的,只需要填写密级最高的项目任务。

基本流程:
一级保密资格(公有制企业)→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和装备发展部组成);
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省(区、市)(会同同级国防科技给与主管部门);
提交申请书→5个工作日受理→25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查(满分500分,450分以上通过)→4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不通过)。
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 生产、修理、试验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对具有下列产品的申请单位可优先受理:一是属于军方急需的;二是属于行业技术领先、填补军事技术空白的;三是属于军选民用产品,参与军方招标并已中标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方对承制单位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将统一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3.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4.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6.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7.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以下企业不能申请: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1.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
2.外资控股的企业;
3.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
4.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6.主动退出《名录》不足3年的单位;
7.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吊销后不足3年的单位;
8.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单位;
9.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申请方式: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管理流程为:向受理点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受理点组织预审查(仅限初次申请军队专用装备的承制单位)→上报申请材料→下达审查计划→实施审查→上报注册材料→列入《名录》。
受审查单位通过现场/文件审查并经整改验证后,审查组组长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查情况。各级主管机关通常在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查材料的审核,由军委装备发展部按月批准、注册《名录》。


04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国家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家国防科工局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统一管理,军委装备发展部协同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分为一类许可和二类许可。国防科工局负责第一类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实施。2018年12月,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印发了2018年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目录包括导弹武器与运载火箭等7大类共285项,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申请方式:
一类许可→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60日内完成许可决定;
二类许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30日内完成审查报送国防科工局,30日完成许可决定。


05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涉密系统业务的单位所需要具备的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活动的资格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共有九个方向,分别是系统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甲级资质:全国范围,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乙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2.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3.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1.保密制度完善;
2.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3.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4.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5.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流程: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END

来源 | 戎融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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