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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基本知识


1.为什么说保密工作人人有责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2.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1)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2)《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国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4.泄露国家秘密者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
(1)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知乎@保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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