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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案例】故意窃密受严惩,时刻绷紧保密弦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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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行为对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毫不关心,为了个人利益卖密求财、失志变节,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案例回顾



案例一

某涉密单位下属宾馆物业部保洁主管常某,为谋取私利,主动与境外间谍组织勾连,接受其收集我内部文件的任务、用于通联的网络软件及间谍经费,从事间谍行为。

在日常工作中,常某利用保洁服务之便,使用手机拍摄1份机密级、2份秘密级国家秘密及多份内部文件,并通过互联网提供给该间谍组织,非法获利13万元。案件发生后,常某被以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案例二

某省省直机关原副局长李某参加了赴境外短期培训。期间,李某禁不住境外间谍组织代理人刘某(另案处理)美色诱惑,与其在当地宾馆发生性关系时,被境外间谍组织人员当场捕获并拍摄裸照。境外间谍组织以此要挟李某,李某无奈履行了参加间谍组织的手续。

回国后,李某存在侥幸心理,并未向组织汇报自己被威胁加入境外间谍组织的事情。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多份工作文件私自堵贝后交予刘某,由其转交境外间谍组织。经鉴定,这些文件中包含1份秘密级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李某被以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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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0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机关、单位应当注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广大领导干部、涉密人员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把自己的理想同祖国的前途、把自己的人生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热爱祖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同时要加强日常保密管理,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筑牢安全保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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