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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常见问题(一)——员工不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三类人员:一是高级管理人员,二是高级技术人员,三是其他负有商业保密义务的人员。近年来,在为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个别企业员工不愿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针对这个问题作一探讨。没有建立商业秘密单纯地想通过签到竞业限制协议,起到商业秘密保护目标是不现实,所以,本文不进行深入探讨。 640.jpg 对于正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企业,首先,要进行全面的宣贯教育。使员工能够普遍认识到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可以减少杜绝商业秘密的泄露,保障企业更高、更快、更好的发展,从而有利自己稳定就业。其次,要合理设计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结合当地人均薪资标准和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岗位薪资标准,合理确定员工离职后启动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使其离职转行到新工作岗位薪资标准+启动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合计收入,不低于现在工作岗位当地平均薪资待遇水平。第三,一般人员可以调整更换。涉及不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人员如果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一般人员。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岗位调整,把愿意签订的人员更换到保密岗位上来。第四,高级管理技术人员要一事一议。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更换起来比较困难,为了确保体系正常运行,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一是进行个别沟通,提升个人利益与企业的粘度,争取获得对方的支持配合。二是对于极个别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经沟通企业无法满足个人要求,可以暂时搁置处理,对其已经掌握的商业秘密正常流转,但新产生的商业秘密对其进行保密,通过时间解决问题。商业秘密体系一旦建立起来,后续进入涉密岗位人员确定,对重要和核心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审核,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所以只要把前期存量问题解决好,后期不会出现增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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