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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这几组易混淆的保密知识点,你分的清吗?

在日常保密工作中,相信大家会经常遇到一些意思相近的概念,这些词语经常见到却说不上哪里不同。尤其是下列几组概念,作为保密工作者,如果无法进行区别,很容易闹笑话!快来检查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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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概念,你分的清吗?

01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机构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保密局,2010年4月保密法修订前被称为“保密工作部门”,主要是有利于开展保密依法行政,也可以明确区分各级保密局与机关、单位内部保密工作机构。

保密工作机构是指根据机关、单位的职权范围进行保密管理或指导的内设工作部门。

总结一句话就是:保密局以前叫保密工作部门,现在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单位的保密办就叫保密工作机构。


02 保密法律、保密法规、保密规章

保密法律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中涉及保密的法律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保密法律。保密法是我国保密法律体系的主干。

保密法规包括保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保密法规。其中保密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法律实施条例、办法和细则中有关保密条款的规定。

保密规章主要指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规章。

因此,从以上角度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保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属于保密法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泄密案件查处办法》属于保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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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是指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主动、积极地采取保密措施。

保护国家秘密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家秘密安全面临威胁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举个例子,作为公务员,知悉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要自觉自动的保守国家秘密;一位游客在军事管理区附近发现有人拍照,立刻上前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这属于保护国家秘密的行为。


04 定密权、定密权限

定密权指由保密法律赋予机关单位行使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特许职权。

定密权限指具有定密权的法定主体或定密责任人,在行使定密权时所能够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最高密级和最大范围。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有定密权,但只能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不具备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权限。

05 密品、密件

密品指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或者通过观察、测试、分析等手段能够获取所承载的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和产品。

密件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主要包括传统的纸介质的文件、资料,也包括光介质和电磁介质等载体密件。

密件+密品=国家秘密载体,一般来说,密件可以看到明显的国家秘密标志,密品有时不能对国家秘密标志进行物理标注。



06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对机关、单位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

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利益主体、确定方式、标志、管理办法和适用的法律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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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是重中之重,平时我们应当积极学习保密知识、认清当前的保密形势,从而提升单位日常保密管理水平,筑牢安全保密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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