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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如何做好

信息公开是各级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信息保密也是机关的重要法定职责。同时履行好两种职责的契合点,就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的信息谁负责、事前审查、依法审查、一事一审、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等基本原则。

(1)“谁公开谁审查”原则,是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由拟公开发布信息的机关承担,并对审查和发布结果负责。

(2)“谁的信息谁审查”原则,是指任何机关只能对本机关或直属下级单位产生的信息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无权对上级机关或者同级机关产生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或擅自决定公开。确因工作需要拟公开上级或同级机关信息的,应报请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

(3)“事前审查”原则,是指保密审查必须在信息公开发布之前进行,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不得擅自公开。

(4)“依法审查”原则,是指保密审查的主体必须是公务机关主管信息公开的合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标准为依据。

(5)“一事一审”原则,是指每一项拟公开信息都要进行单项审查,每项信息审查过程要有单项文字记载,不得一份审查记录包含多项信息。

(6)“自审和送审相结合”原则,是指机关、单位对拟公开信息一般情况下自己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报送上级机关、有关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定保密审查的具体责任。

(2) 规范保密审查程序,明确机关内部信息产生部门、信息公开主管机构、主管领导的保密审查职责。

(3) 建立保密审查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违法责任和处理原则,对该公开不公开、不该公开乱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据保密法规定的保密范围和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综合审查。机关、单位应在信息公开前,依照保密范围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查,也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甄别鉴定,以确认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

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前,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包括一般程序、送审程序和解密审查程序等三种类型。

1. 一般程序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为:信息产生部门或承办人对拟公开的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指定人员对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以及按照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构成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具体意见;负责信息公开的主管领导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下,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直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2. 送审程序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送审程序为:机关、单位对有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应当报上级机关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对拟公开上级或同级其他机关确定为国家秘密信息和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报送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上述送审信息未经有关机关批复或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3. 解密审查程序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解密审查程序为:对仍在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先行依法履行解密程序,然后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对保密期限届满已自行解密的信息,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仍应当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记载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载并留档保存。文字记载可采用登记表、审查表、审签单等形式,内容应当包括拟公开的信息名称、信息性质、公开性质、公开方式、公开渠道、公开依据及理由、信息产生或报送部门意见、信息公开主管机构保密审查意见、信息公开主管领导审核意见。其中,信息性质是指该信息是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一般工作信息中的哪一种;公开性质是指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还是解密公开、强制公开等;公开方式是指是全部公开还是部分公开;公开渠道是指是采用单一媒体还是多种媒体公开,以及采用媒体名称;公开依据是指符合什么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理由是指公开的必要性,特别是国家秘密解密公开、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强制公开,要说明公开的充分必要性。

(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环境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整个过程,应当在相对封闭、安全、保密的环境中进行,防止拟公开信息在未经保密审查,以及未决定是否可以公开就被提前泄露。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要着重强化以下四个安全保密环境。

1. 文件、资料流转安全保密环境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的,应在机关、单位内部进行,送审的书面文件、资料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2. 专用计算机安全保密环境

用于处理保密审查事宜的计算机,可以确定为涉密计算机或者内部办公计算机,但都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确定为涉密计算机的,可以与涉密网连接或单机运行保密审查程序。确定为内部办公计算机的,可以连接非涉密内部办公网络或者单机运行保密审查程序,但不能运行涉密信息审查,如果拟公开信息属于涉密信息的,只能采取纸介质载体运行审查程序。

3. 网络传输安全环境

拟公开信息电子文档的传输,应当按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有涉密网的通过涉密网传输;没有涉密网但有涉密计算机的,采用涉密U盘、光盘传递;有内部办公网但没有涉密计算机的,非涉密信息通过网络传输,涉密信息采用纸介质载体传递;没有任何网络只有内部办公计算机的,非涉密信息采用内部U盘或光盘传递,涉密信息采用纸介质载体传递。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杜绝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传输拟公开信息。

4. 不同网络信息转换安全环境

配备信息安全转换系统,实现经过批准公开信息由涉密网、内部办公网向互联网的安全转换,杜绝U盘内外网之间的交叉使用。

(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容易被忽视的几个问题

实际工作中,一些机关、单位只把保密审查看作是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制度,从而忽视了其他一些信息公开渠道的保密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全面落实,需要把机关对外发布信息的所有渠道,都纳入到保密审查制度上来,实行统一保密审查。

1. 把好媒体采访保密审查关

国家机关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实质上就是一种信息公开形式,仍要坚持保密审查制度。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媒体采访审批制度,在接受记者采访前,应当对所要采访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事项不能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心中有数,研究策略,统一口径,避免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内容。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相关涉密事项时,应向媒体记者申明需要保密的内容,要求媒体记者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采访稿件发稿前,机关、单位要对稿件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2. 把好宣传报道保密审查关

机关对外进行宣传报道或向媒体提供稿件,也是一种信息公开形式,同样要坚持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自办门户网站或公开刊物刊发涉及工作内容的宣传报道稿件,要在刊发前进行保密审查。向媒体提供的稿件,要在送交媒体前进行保密审查。

3. 把好个人投稿保密审查关

公务信息的公开是机关的组织行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单位才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任何个人未经机关、单位授权,都无权以个人名义发布政务工作信息。公务人员以个人名义向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和作品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信息公开行为,因此,不得涉及机关、单位未公开信息。为防止公务人员个人投稿中擅自公开政务信息造成不利影响,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个人投稿的保密管理,对个人投稿不得涉及的公务信息作出明确规定,明确禁止个人在互联网论坛、个人微博、手机短信、微信等平台擅自发布工作信息。经机关、单位授权或批准,以个人名义投寄涉及公务信息的稿件和作品,应当在投寄前由本机关、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4. 把好敏感信息的保密审查关

所谓敏感信息,是指为社会广泛关注,把握不好往往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敏感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关键是把握好公开时机和公开限度。这些信息主要分为三类:

(1) 时效性较强的公务信息,保密审查的关键是把握信息公开的时间节点。比如,政策法规类事项,制定期间保密,一旦成熟就要公开,其公开的时机就要以政策最后形成为节点。再比如,广泛实施类事项,在决定前需要保密,一旦决定就要公开,最终决定时间就是公开的节点。还比如,执行类事项,如物价调整、利率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等,开始执行时间就是公开的节点。

(2) 需要限定公开内容的信息,保密审查的关键是决定公开内容的限度。比如,执法信息、案件信息、政法信息、信访信息、统计信息、人事信息、民宗信息、涉外信息等,不能笼统全部公开,而应有选择地公开。一般来说,敏感信息都含有不能公开的内容,往往是结果可以公开,过程材料不能公开。比如执法手段、侦查手段、举报人信息、案件证据、信访案件处置政策、人事调整调查材料、基础统计原始材料等,这些信息如被公开,将带来许多不良后果甚至造成泄密。

(3) 介于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信息之间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虽然不是国家秘密,但一旦泄露会给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并且这些信息有许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基础信息,此类信息的集合可能属于国家秘密。正是因为敏感信息不好界定公开或者保密,容易出问题,所以需要特别注意此类信息的保密审查,处理好公开时机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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