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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案件查处办法》解读之三 案件管辖

案件管辖是案件办理程序的起始环节,是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第一步。新修订的《泄密案件查处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17军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分级办理、各负其责为原则,明晰了案件管辖制度,包括地域管辖、层级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等制度,也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机关、单位管辖权限划分。
一、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对泄密案件调查的权限分工。《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泄密案件由泄密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由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更便于查处工作开展的,可以由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可见,地域管辖中的“地”主要包括泄密行为发生地、当事人居住地和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
在实践中,计算机网络泄密案件地域跨度比较大,泄密行为发生地有时会难以确定。特别是违规在网站发布涉密信息的案件,往往会存在网站仅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相关责任人与网站注册地并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为便于开展查处工作,更适宜由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二、层级管辖是指上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对泄密案件调查的权限分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国家和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权限。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生的;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省级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发生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地、州、盟)或者部门的;中央和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发生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
《办法》明确了国家、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权限,但未对市、县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权限进行明确。笔者建议,市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以下泄密案件:市级机关及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发生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多个县(市、区)或者部门的;省级机关设在市(地、州、盟)的直属机构发生的;本辖区内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组织、督促查处。县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组织、督促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泄密案件。
笔者认为,案件查办应该以县、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为主,但实际工作中,市、县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力量恰恰是相对薄弱的,应当进步加强市、县两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案件查办能力,增强执法力量。
三、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管辖异议或者有管辖权的部门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指定管辖的相关制度。一是明确了指定情形。针对重大、复杂的泄密案件,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指定;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的,可报请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需要注意的是,因特殊原因不适宜行使管辖权的,应当报请的是“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二是明确了指定时限和指定方式。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并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原受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指定方式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指定时限以“工作日”计算。
四、管辖移送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相关管辖移送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移送时限和对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二是明确禁止再次移送。《办法》规定,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对管辖权存在异议,应当报请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禁止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再次移送管辖。
五、管辖权异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案件的管辖存在争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和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情形。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本着有利于开展查处工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必要时才报请共同的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直接报请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六、部门管辖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机关、单位管辖权限的划分。一是明确了机关、单位的管辖。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关、单位具有查处涉嫌泄密案件的法定权限。《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督促、指导下,对泄密案件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整改补救措施。可以看出,机关单位可以作为调查处理泄密案件的主体,但其查处工作应当符合《办法》要求,并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明确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设在地方的直属机构的管辖。《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认为本系统发生泄密案件的有关单位情况特殊,不宜由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可以看出,中央和国家机关认为本系统发生的泄密案件具有特殊性,不适宜由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书面说明理由,最后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中央和国家机关设在地方的直属机构不能直接提出。
转摘自《广东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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